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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其他收入

会计科目

  应征其他收入是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设立的“应征其他收入”会计科目。“应征其他收入”会计科目用以核算清理检查漏缴、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罚款、其他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而发生的罚款收入和迟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加征的滞纳金收入。

目录

应征其他收入明细科目设置

  “应征其他收入”:下设“应征滞纳金收入”和“应征罚没收入”明细科目。

应征其他收入的会计核算

  本科目本科目贷方记录实际发生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借方平时无发生额,贷方余额表示累计发生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与“上解其他收入”科目对冲,年终一般无余额。

“上解其他收入”科目解读

  “上解其他收入”:核算采矿权人直接缴入国库和征收部门自收汇缴的“滞纳金收入”、“罚没收入”。借方记录已缴入国库数。借方余额表示累计上解数。年终与“应征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对冲后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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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2692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