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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留成外汇

会计科目

  扣缴留成外汇是指企业依据《国家外汇额度收汇上缴核拨留成总账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的“扣缴留成外汇(1401)”会计科目,属于共用类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未按等比例进度完成低限上缴国家外汇任务的,而由经贸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从其留成账户直接扣缴的外汇情况。

目录

扣缴留成外汇的会计核算

  扣缴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归还扣缴外汇时,记入科目的付方。

扣缴留成外汇的会计分录

  扣缴留成外汇核算,承包单位未完成上缴国家最低限上缴任务,各分局根据经贸部门扣缴单位的留成外汇通知书,从有关单位账户中扣缴。会计分录为:

  借:内部往来

    贷:上缴国家外汇——贸易外汇    项

    收:扣缴留成外汇

内部往来科目解读

  内部往来(1301)

  本科目核算归还以进养出周转金、核拨留成外汇和归还扣缴留成外汇情况。将外汇调入统3或统4表核算系统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收到扣缴留成外汇或已与内部统3、统4表核对完账务后记入本科目的借方。

  本科目按照拨入统3表、统4表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的余额平时不转账,年终与统3、统4表的账务核算系统核对完毕后,一次与国家外汇结汇科目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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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国家外汇额度收汇上缴核拨留成总账会计核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3333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