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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会计科目

  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设立的“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科目。“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科目是“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备抵科目,本科目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目录

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会计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录待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贷方记录待征减少数。借方余额表示应征未征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解读

  “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采矿权人发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后,征收部门应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包括采矿权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征收部门申报缴纳,并经征收部门审核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不须缴纳,但须向征收部门申报的已发生的减、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清理、检查的漏缴、不缴或少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贷方发生额反映实际发生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一般无发生额。贷方余额表示累计发生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总量。年终与“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借方余额对冲,年终余额表示年终欠缴和已征尚未缴入国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概述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因开采消耗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而对国家的经济补偿,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维护国家财产权益的重要体现。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基础:

  (一)采矿权人开采或生产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收入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

  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以提供移交使用量,依据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

  (二)采矿权人销售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凭据后的当日。

  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移送使用矿产品的当日。

  经所辖征收部门批准,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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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2692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