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收入
非货币收入指企业取得的货币形式以外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及相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的收入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1)存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3)生物资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4)无形资产。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5)股权投资。即企业购买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企业,在短期内无法变现,因此归类为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6)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企业随时可能处置这类债券,但债券投资的市场价格却变化莫测,一时无法确定,因此归类为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7)劳务。即企业向其他企业提供的服务,劳务可以取得相应的报酬,但其为无形资产,未来的收入难以确定,因此也归类为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8)投资性房地产。即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9)有关权益。包括除以上八项之外的其他非货币表示的权益。
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其主要特征在于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但其具体金额是难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市场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场所,商品在市场上通过交易价格发现自身的价值,因此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的确定标准,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市场价格,可以理解为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达成的交易价格。根据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原则,其具体应用则由《企业会计准则》等部门规定进行细化。实务中,公允价值通常需要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在对非货币资产进行交易之前,企业往往邀请专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评估,以便为交易时的定价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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