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将国债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国债的交易行为。
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指定交易场所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要素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要素必须包括国债品种、交易方向、价格、回购期限、回购数量等。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操作要求
结算: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以净价价格报价、全价价格结算。投资者必须有足额的资金或指定券种的国债用于结算。
最长期限: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最长期限为1年,市场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期限。
交易规模:投资者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控制上限。
具体申报规则:
以上交所为例,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二)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三)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四)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六)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费用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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