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债清偿
所谓新债清偿,又称新债抵旧、间接清偿、旧债新偿或间接给付,是指债务人因清偿旧债务,而与债权人成立负担新债务的合同。
新债清偿的本质
新债清偿实质上是一个新的协议,但并不是可以脱离原债之关系的完全独立的协议,当事人通过再订立一份以物抵债协议的方式履行或了结原债权债务关系,其结果是“旧债未结,新债又生”。
新债清偿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主要原因在于:双方达成新合意是为了确保债务人能够履行标的、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维护交易稳定性,若新债清偿合同以实际给付为生效要件,在实际履行前债权人则无法向债务人主张履行新标的,当债务人就新合同违约时债权人亦无法主张违约责任,达成新债清偿协议则无实际意义。
新债清偿的成立要件
成立新债清偿须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须有原债务存在。新债清偿系以清偿旧债务为目的而负担新债务。因而新债清偿是有因行为,只有旧债务存在,才能有效成立新债清偿。
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新债清偿系合同行为,须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契约,始能成立。如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新债清偿合同,自愿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在新债务与旧债务内容同一时,成立债务转移;在第三人承担的新债务与旧债务异其要素时,成立新债清偿。
3、须新债务与旧债务之内容必须异其要素。新债务之给付内容、种类必须合法确定而且可能履行,且给付之要素必须与原债务不同。司法实践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以物品或劳务抵还金钱债务。
新债清偿中的选择权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债务人的选择权系《民法典》新增规定,对处理新债清偿中的选择权问题有所启示。新债清偿关系中存在并存的新旧债务,新合同的实质即为增加新的债务履行方式,此时则属于“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仅达成新债清偿协议而债务人未明确通知债权人选择何种标的,在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可以选择履行新债务,也可以选择履行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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