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研发中心
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基础研究指认识自然现象、揭示自然规律,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的研究活动。产品开发指运用基础研究及运用研究中所发现的科学知识及其成果转变为新产品,新材料,新生产过程的技术性工作。从事技术本地化研发指针对本地用户而进行的一系列产品技术创新。
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措施
一是支持开展科技创新。立足优化科技创新服务,提出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加强对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立足鼓励开展基础研究,提出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使用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给予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配套服务、运行经费等方面支持。立足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提出鼓励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在技术攻关、技术协作、设立实训基地、共建联合实验室等方面开展合作。立足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加强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支持入驻平台的企业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立足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开展“银企对接”活动。立足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提出鼓励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等措施。
二是提高研发便利度。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提出加强数据跨境安全管理,促进研发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方面,提出指导各地做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制度配套、机制衔接和流程优化,研究对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技术跨境转移给予便利化安排。在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方面,提出给予检疫审批便利化安排,支持研发专用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延长复运出境期限。
三是鼓励引进海外人才。在提高在华工作便利度方面,提出允许以团队为单位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优化变更或重新申请工作许可流程。在职称申报方面,提出建立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允许将其海外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作为评定依据。在奖励资助方面,提出鼓励各地在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并资助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从事重点研发项目。在跨境资金收付方面,给予外资研发中心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业务便利化安排。
四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完善侵权诉讼程序,加强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布局,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综合服务。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工作,提出要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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