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简称“清洁发展基金”)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项致力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按照社会性基金管理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京都议定书》设立“清洁发展机制”,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展减排温室气体国际合作。2006年8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负责收取、管理和利用在此合作下获得的国家收益,促进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来源
基金来源包括:
(一)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
(二)基金运营收入;
(三)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捐赠;
(四)其他来源。
上述减排量,是指经国家批准,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减排量收入,是指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入。
减排量收入由国家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所有。减排量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全额纳入基金。
基金运营收入,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基金开展有偿使用等所获得的收入。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使用规定
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22),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使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基金使用应当以保本微利、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原则,采取赠款、有偿使用等方式。
第十四条,基金通过安排一定规模赠款支持以下项目活动:
(一)与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研究和学术活动;
(二)与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
(三)旨在加强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培训活动;
(四)旨在提高公众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五)符合基金宗旨的其他项目。
基金赠款年度支出规模根据基金上年度收益情况和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基金赠款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与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相关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地方赠款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基金赠款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和考核验收等应当按照基金赠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另行制定。生态环境部据此牵头编制年度赠款项目指南。
第十七条,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以下项目活动:
(一)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项目活动;
(二)落实国家有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项目活动;
(三)符合基金宗旨的其他项目活动。
第十八条,基金有偿使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债权投资;
(二)股权投资;
(三)融资性担保;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基金有偿使用依托专业机构开展,实行专业化管理。
基金有偿使用形成的各种资产和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基金有偿使用的组织与开展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基金有偿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基金支出包括赠款支出和基础管理费支出。
前款所称基础管理费支出,是指基金筹集、管理、使用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中心日常管理费、基金业务发展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金有关政策文件;
(二)基金赠款项目的申报流程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三)基金赠款、有偿使用等业务开展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基金与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并按照财政部有关基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基金使用的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分析、评价和处理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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