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再保险
强制再保险(法定分保)是指,由国家的法律或法令规定,必须向国家再保险公司或指定的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的再保险。
强制再保险的定义
强制再保险是指一些国家为控制外汇外流,扶植本国保险事业,面对再保险业务的办理立法强制规定,本国所有保险公司在接受保险业务后,必须按法规规定向指定的再保险公司分保,再保险公司在优先满足本国保险公司业务需要后,才允许将多余业务分向其他保险公司。
再保险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向其他保险人承担保险业务的部分或全部。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在再保险交易中,分离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离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离接受人或分离公司。
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比例分担责任。对于约定比例内的保险业务,原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分离,再保险人有义务接受,双方无选择。
再保险的通俗解释:
大家都知道,保险业务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和概率之上的。假如保险公司开发了一款重疾险,卖出了上万份,每个人的保额都是10万。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通过大数法则控制风险。
但是这个时候,有个与众不同的客户认为10万保额不够,他要200万保额。他要是理赔相当于20个10万的客户,风险就变得不可控了。
这时再保险就会站出来,保险公司可以将超出的保额卖给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由于每家保司都有一些大额保单卖给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就能够新生成一个全是大额保单的集体,又可以用大数法则控制风险。
再保险公司的业务是保障类产品的分保,所谓保险的保险,是保险公司把高额的保险件拿去再保险进行投保。在售的这些储蓄类产品、增额寿、年金基本没有风险保障责任,所有跟再保险没有什么关系。保司经营的盈利与亏损更是与再保险毫无关系!
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将其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而订立的合同。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39条规定:“再保险为保险人以其承保之危险,转向其他保险人为保险之契约行为。”狭义的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将其承保的部分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而订立的合同。在美国,有些州的立法禁止保险人通过再保险承保原保险人依照原保险合同承担的全部风险责任,要求原保险人保留不能通过再保险获得填补的部分风险。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狭义的再保险合同概念,即保险人只能将其承担的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
根据再保险实施形式的不同,再保险合同可以分为法定再保险合同和自愿再保险合同。法定再保险合同,是指国家通过强制性法律规定,原保险人必须将其承保的责任部分向国家再保险公司或者指定的再保险公司分保而订立的再保险合同。自愿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其承保的业务分保给再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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