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形式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
1、宅基地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3、公用企事业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随意收回,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收回。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在这一情形下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于适当补偿。二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此情形下属于处罚性收回。我国对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属于违法用地,法律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此种情形下的收回权。三是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这种情形下,实际上土地已闲置或荒芜,为了使土地资源能加以合理利用,这些土地由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可以重新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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