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的账务处理
重要空白凭证的会计分录
(一)调入、收回
核算主体调入、收回重要空白凭证时,核对单据与实物相符后清点入库,按凭证种类分别填制表外科目凭证,注明起讫号码,并输入数据集中系统进行控制。会计分录为:
收:重要空白凭证——XX凭证保管户
(二)调出、销毁
1、核算主体调出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根据下级核算主体提交的填明凭证种类、数量的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国家金库章)及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分别填制表外科目凭证,注明起讫号码,并输入数据集中系统,经会计主管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同时销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保管登记簿。会计分录为:
付:重要空白凭证——XX凭证保管户
2、本核算主体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保管登记簿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会计分录为:
付:重要空白凭证——XX凭证保管户
收:重要空白凭证——XX凭证使用户
3、核算主体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时,应根据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按凭证种类分别填制表外科目凭证,注明起讫号码,并输入数据集中系统,同时销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保管登记簿。会计分录为:
付:重要空白凭证——XX凭证保管户
(三)使用
核算主体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会计分录为:
付:重要空白凭证——XX凭证使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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