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缴款项
应缴款项是依据《医院会计制度》设立的“应缴款项”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2101,属于负债类科目。本科目核算医院按规定应缴入国库或应上缴行政主管部门的款项。
政府会计制度下有关“应缴款项”科目的衔接规定
据财政部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
根据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应缴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款项”科目。转账时,医院应当将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余额中属于应缴财政款项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将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财政款项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应缴款项账务处理
应缴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本科目应按应缴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一)出售、报废、毁损固定资产清理后,按照清理收入(包括保险理赔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处置净收入”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本科目[按规定上缴时]。
(二)经批准转让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所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收到的转让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本科目[按规定上缴时]。
(三)按规定计算确定或实际取得的其他应缴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院的应缴未缴款项。年终缴清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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