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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参加人

政府采购术语

  政府采购参加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

目录

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过程的当事人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政府采购行为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帮助采购人采购到满足其需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部分采购人可能会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侵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损害政府采购活动的廉洁性,造成财政性资金的浪费。因此,对采购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规定便显得尤为重要。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机构属性有所不同。事物的属性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特性。在我国名目繁多的社会组织机构中,每一个机构都有自己的机构属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严格讲应属于准行政组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性事业单位。准行政组织是指,不具备国家行政机关性质而实际承担着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即由政府设立,虽不属于行政系列但拥有行政职能,经由政府授权,实际承担一定行政管理职责的公共机构。从国外情况来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属于政府行为,集中采购机构也基本是准行政组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由中编办批准成立的中央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为中央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依法执行公务。2003年6月,经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和中编办批准,采购中心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范围。这就意味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虽然属于事业单位,但其基本管理制度与国家公务员并无原则性区别。可见,采购中心应属于准行政组织的范畴。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利性组织,并不具有准行政组织的属性。

  另外,从法律基础的角度来考察,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机构属性也有很大差别。我国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政府法人四大类。每一类法人的设立、运行、管理都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基础。行政性事业单位属于事业法人,绝大多数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属于企业法人,两者的法律基础完全不同,因而不能等同视之。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满足政务或公共服务需要,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通过公开招标等规范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四大原则,对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政府购买的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编制采购文件、订立合同等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并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的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顾名思义,就是运用其专业知识为采购人代理采购业务的机构。从狭义上讲,采购代理只是简单程序代理,负责编制采购文件、组织开评标,只注重完成采购程序,而采购质量、效果不在服务范围内;从广义上讲,代理机构从采购需求设置开始就要为采购人提供咨询协助,编制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组织开评标,协助签订合同、验收,以保证采购质量、实现采购效果为服务目标。

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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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论文选登】采购代理机构,你路归何方|广东省政府采购协会   https://mp.weixin.qq.com/s/o1__XqBRGUT0LsIDloHojw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