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加值
建筑业增加值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建筑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为全部建筑业企业、其他行业附属建筑业产业活动单位和建筑业个体经营户从事的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活动、建筑安装活动、建筑装饰活动和其他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
建筑业增加值的作用
建筑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
建筑业增加值按生产法和收入法两种方法核算,以收入法核算结果为准。
生产法
总产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总产出+劳务分包企业总产出+资质等级外企业总产出+其他行业附属的建筑业产业活动单位总产出+建筑业个体经营户总产出
其中,资质等级外建筑业企业、其他行业附属的建筑业产业活动单位、建筑业个体经营户建筑业总产出在其抽样调查制度建立之前,暂时用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代替计算,劳务分包企业数据也用经济普查资料代替计算。计算公式为:
总产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建筑业总产出÷经济普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建筑业总产出的比重
中间投入=总产出-收入法建筑业增加值
收入法
建筑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由于现行季报统计范围仅限于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并且财务统计指标不能及时满足季度核算需要,在未建立抽样调查制度之前,利用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季度总产出与第一次经济普查建筑业增加值率和比重推算。计算公式为:
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建筑业增加值/经济普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比重
其中: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建筑业增加值=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建筑业总产出×经济普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建筑业增加值率
(3)地区建筑业增加值核算方法
某地区建筑业增加值=全省建筑业增加值×{[(报告期该地区城镇建安工程投资额/报告期全省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合计)+(报告期该地区建筑业增加值÷报告期各地区建筑业增加值合计)]/2}
使用建筑业增加值指标的注意事项
现行的《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企业)直属的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国家统计局在季度发布的建筑业总产值是指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完成的产值。各省(区、市)建筑业总产值按照法人单位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
(二)建筑安装工程价格问题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建筑业总产值增长速度一般都为名义增长速度,其他经济指标如GDP、工业增加值等一般都使用扣除价格因素后的实际增长速度,因此,在使用和研究建筑业统计数据与其他经济指标关系时,要注意考虑建筑安装工程价格因素的影响。
(三)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出、建筑业增加值三者关系
建筑业总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建筑业总产出指建筑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报告期内生产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价值总和。建筑业增加值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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