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关系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利益享有独立请求权的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就是对其财产或者人身进行保障的人。张三的爸爸给张三的汽车买保险,那么张三是被保险人,他的爸爸是投保人。李丽的爸爸为李丽买一份人身险,她的爸爸是投保人,李丽就是被保险人。当然投保人也可以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张三可以为自己的汽车买保险,李丽也可以为自己投保买人身险。
受益人,主要是解决人身险中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给谁的问题。保险合同到期时,如果被保险人没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就将保险金直接给被保险人,一般不会有异议。但被保险人如果死亡了,保险公司往往就不知道给谁了,死亡的被保险人可能有配偶、子女、父母,这些人都有继承权,给任何人都可能引起纠纷,相信保险从诞生到发展,应该发生了很多保险金给付而扯皮的事,弄得保险公司很为难。于是在保险合同中设计了受益人这个角色,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如张三指定其儿子张四为受益人,那么其他继承人就无权获得保险金了,当然张三也可指定其妻子和儿子等多人同为受益人。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贾XX有歹意,为其妻投保一份100万保额的人寿保险,而且擅自将受益人指定为贾XX自己。保险合同生效后,贾XX将其妻推下河中溺水死亡,假设保险公司未查出其故意行为,他就骗保成功。所以保险公司必须征求作为被保险人贾XX妻子的意见,她可能根据生活中的迹象,觉得贾XX不怀好意,就不同意他作受益人,贾XX骗保就难以得逞。
被保险人可以任意指定受益人。上述例子中,被保险人贾妻就可以任意在继承人中指定保险受益人了。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如被保险人是10岁小孩,受益人就由有监护权的父母指定。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如例子中的贾妻,先是指定其丈夫贾XX为受益人,但后来发现他有害她的企图,那就果断地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将受益人变更为她的父母,贾XX自然会打消害妻的念头。
保险合同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属于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简单地说,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就是指合同中保的是谁。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就是保的这个东西是属于谁的。在人身保险合同当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个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是同一个人,比如车险,保的车是谁的,谁就是被保险人。在责任保险中,投保人是法人,被保险人是雇员,就属于不同的。
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当中,生存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比如: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重疾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等,活着的时候就归被保险人享用,这个权利归被保险人。
身故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被保险人身故之后,把保险公司赔的这笔钱给谁,这个当然要尊重他的意愿,所以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当然,未成年人是除外的。身故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受益人可以指定为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可以均分,也可以有不同的比例。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指定受益权,这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个很重要的权利,可以保证自己晚年的尊严。避免传统的“资产分配日,子女不孝时”的悲剧。保险的好处就是生前分配,死后兑现,可以随时变更。所谓指定受益就是你想给谁就给谁,当然,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一般,受益人可以是父母、配偶和子女。最新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法定受益也等同于指定受益,因为受益人的范围是明确的,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包含父母、配偶和子女。受益人在没有指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身故之后,保险金就按照他的遗产处理,要优先偿还债务,剩余的部分执行《继承法》进行继承。
如果夫妻离婚没有变更受益人,原来注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为夫妻的,因为离婚之后关系不成立,所以就丧失了受益资格,这个合同这部分就等同没有指定受益人。
最后要强调一下,所谓的人身保险就是给人买的保险,包含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简单地说,就是保的不是人,是各种东西,分为财产损失保险(比如车辆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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