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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原则

物权法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依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具有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权利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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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原则的解读

  公示原则仅使物权的变动向外界加以展示,但若仅是如此,尚不足以维护法律交易的安全与效率。由于现实生活中权利的外观与实质不一致的情形无法避免,因此,出于各种原因,占有或登记可能并未真实准确地展现动产或不动产上的物权归属与内容。如果交易的当事人信赖该权利外观而从事物权交易,但此后该交易因权利外观与实质不符而被认定无效,则势必有害于交易的效率和安全。在交易发达、物权变动频繁的现代社会,保护当事人对物权公示方法所展现出来的权利状态的信赖,对于维护交易安全而言十分必要。故此,在物权法中又产生了所谓的公信原则。如果说物权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那么公信原则就在于使人“信”,二者相配合,使得整个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臻于完善。

  我国民法典明确承认公信原则。该原则既适用于不动产物权,也适用于动产物权。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这一条规定的就是不动产和动产的善意取得,是基于公信原则而作出的规定。

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关系

  公示是公信原则适用的前提,而公信原则保护的正是公示内容的公信力。鉴于公信原则,公示内容应当反映符合物权的真实状态,否则权利人可能因交易安全的保护而受到损害。公信原则的适用需要形成新的公示内容为前提,即善意取得须完成登记或交付。

公示公信原则区别

  公示公信的基本含义是物权经过法定公示方法而取得物权的公信力。

  公示,即公开揭示,使人周知之义。物权公示,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立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法基本规则。

  公信,它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以后所产生的公信力。物权公信原则所着眼的,正是物权变动中公示形式所产生的这种公信力,它是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按照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才能取得公信力;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交付产生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

公信原则的内容

  物权法上所说的公信原则表现为两方面内容。一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

  《民法典》第216条第1款关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的规定,确立了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在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都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登记簿记载内容与产权证书不一致或者登记记载的内容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产权争议。

  此时,首先应当以登记簿作为产权确认的依据,而不能仅凭产权证书或者当事人的主张来确定产权。这就是说,如果有人主张登记簿记载错误,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就是所谓权利的正确性推定规则。也就是说,凡是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人,就在法律上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权利人。

  二是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民法典》第2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见,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种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公示方式,它是由法律确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事的活动,具有高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当事人对其产生了高度的信赖。因此,即便登记记载的权利和内容与真实的情形不符,第三人对此的信赖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上对此种信赖的保护效力就是公信力。

  权利始于义务人应知,公信力侧重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对于存在合理理由,协议借用他人名义按照公示原则取得物权的双方当事人,如借名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登记的权利人不得以公示公信原则对抗借名人实现权利。当然,借名人的上述权利不得对抗与登记权利人就该特定物为标的进行交易或者享有抵押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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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