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取得支出
矿区取得支出是油气开采活动发生的支出之一,是指为了取得一个矿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包括未探明和已探明)而发生的购买、租赁支出等,包括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土地使用权、签字费、租赁定金、购买支出、咨询顾问费、审计费以及与获得矿区有关的其他支出。
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是矿业企业核心资产之一。探矿权的行使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包括探矿权的取得、转让、延续、注销等内容,其中探矿权的取得是行使探矿权的基础。
探矿权取得方式:
(一)竞争性出让
通过参加竞争性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是探矿权的主要取得方式。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探矿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二)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是取得探矿权的特殊方式,当前仅有两种情形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分别是:
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2.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我国矿产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但国家一般不会直接开采矿产,通常都是由采矿人在取得采矿权之后进行具体开采作业。设立采矿权本身是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结果,也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重要方式。
油气开采活动发生的支出
油气开采包括矿区的取得、油气勘探、油气开发和油气生产等四个主要环节。因此,油气开采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可以分为矿区取得支出、油气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和油气生产成本四类。
矿区取得支出是指为了取得一个矿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包括未探明和已探明)而发生的购买、租赁支出等。
油气勘探支出是指为了识别可以进行勘查的区域和对特定区域探明或进一步探明油气储量而发生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探井和勘探型详探井、评价井和资料井以及维持未开发储量而发生的支出。
油气开发支出是发生于为了获得探明储量和建造或更新用于采集、处理和现场储存油气的设施而发生的支出.
油气生产成本是指在油田把油气提升到地面,并对其进行收集、拉运、现场处理加工和储存的活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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