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高级搜索
会计百科  >  会计  >  出包工程

出包工程

会计实务术语

  出包工程是指企业通过招标方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建造承包商,由建造承包商组织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目录

出包工程相关账务处理

  (1)按结算进度款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补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提示:

  (1)采用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时,工程的具体支出主要由建造承包商核算,此时,“在建工程”科目主要反映企业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情况。

  (2)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时间点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非办理竣工决算。此时,若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

出包工程预提成本发票取得时间有何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达到税法规定的完工时点,需要确认收入结转计税成本缴纳企业所得,其中对于出包工程计税成本,税收政策给出可以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内预提的“待遇”。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31号文件规定可以预提的前期是: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这里的结算指的工程结算。工程总包方为发包方干完活了,但是工程施工不同于货物买卖,最终的工程价款需要工程造价审核后,双方达成最终结算金额。由于在完工时点未能办理工程结算,实际金额未能确定,以及由于质保金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的时点,工程款项不会、也不可能及时的结清。施工企业说,你没给我结算工程款,我也不会给你开发商开具全额发票。因此在完工确认收入时点,出包工程发票往往不全,没有发票意味着不能税前扣除,那怎么办?由此31号文件予以特别规定,即只要资料充分,可以按不超过10%合同总金额范围预提计税成本。

  那是不是意味着企业可以无期限的预提下去呢?因为31号文件没有对预提时间做出限制。确实是这样吗?

  在上述对31号文件预提的规定分析时指出,出包工程的预提成本前提是工程未办理结算。换句话说,当预提的前提不存在时,双方已经办理工程结算,此时预提成本失去了预提基础,则前期预提的成本在工程已结算的年度应该取得相应的发票。31号文件看似未对预提成本发票取得时间做出要求,实质上是有明确时间要求的。

附件列表


0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自营工程    下一篇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标签

参考资料

[1].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027/content.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