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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再分配

  收入再分配指在初次分配总收入基础上通过经常转移对收入进行的再次分配。再分配的结果形成国内各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国内各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之和称为国民可支配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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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再分配相关指标解释

  转移指一个机构单位向另一个机构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或资产,但又不从后者获取任何直接对应回报的一种交易。转移分为经常转移和资本转移。其中,经常转移指交易的一方或双方都不涉及获得或处置资产(除存货和现金外)的转移。只有经常转移属于收入分配交易,而资本转移不属于收入分配交易,应属于资本交易。经常转移包括所得税财产税经常税、社会保险缴费和社会保险支出、社会保障补助、其他经常转移。

  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主要包括对住户收入或公司利润所征收的税,以及每年定期征收的财产税,但不包括对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的土地、房屋或其他资产所征收的税,后者属于生产税。

  社会保险缴费和社会保险支出,是围绕社会保险计划发生的转移收支。其中,社会保险缴费指参保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计划的实际或虚拟支付;社会保险支出指由社会保险计划向住户提供的满足其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等特定需求的经常转移。

  社会保障补助,指由政府、企业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向住户提供的用于抚恤补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其他经常转移,指除上述三种经常转移外的所有经常转移。通常包括非寿险的净保费和赔付、不同政府机构间的经常转移、围绕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发生的各种缴纳和资助、常住住户和非常住住户之间的经常转移等。

  可支配总收入,指国内各机构部门经过收入再分配之后所获得的收入总和。计算公式为:机构部门可支配总收入=该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该部门经常转移收入-该部门经常转移支出

  国民可支配总收入=∑国内各机构部门可支配总收入=国民总收入+来自国外的经常转移收入-付给国外的经常转移支出

  在收入再分配基础上,再考虑实物社会转移,就得到国内各部门调整后可支配总收入。实物社会转移,指政府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向住户免费或以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价格提供消费性货物和服务而实现的转移。调整后可支配总收入,反映各部门获得的对应于实际最终消费的收入总和。调整后可支配总收入只涉及住户部门、广义政府部门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其中,住户部门调整后可支配总收入等于其可支配总收入加上实物社会转移;广义政府部门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调整后可支配总收入等于其可支配总收入减去实物社会转移。就经济总体而言,调整前后的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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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pdf   http://www.stats.gov.cn/tjgz/tzgb/201708/P020170823513032646432.pdf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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