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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是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之间的比率。

目录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

  第十一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四、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按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和镇以及其他地区,分别适用7%、5%和1%的税率,于1985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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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有何特殊规定?_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gzfw/rdwt/202304/t20230406_113594.html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介_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zs.mof.gov.cn/shuizhijianjie/200806/t20080630_54447.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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