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益记载事项
无益记载事项包括绝对无益事项和相对无益记载事项。
绝对无益记载事项又称为禁止记载事项,是指法律禁止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如记载附条件出票、有条件委托、不确定的金额等事项。可见,汇票出票中的绝对无益记载事项属于与汇票本质抵触事项,记载之则票据无效。
相对无益记载事项,是指该项记载无效,但汇票的效力则并不因此受影响的事项。如附条件背书,或免除担保承兑和免除担保付款等事项。
票据中的“记载”
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栗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与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相关事项是票据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1、绝对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各类票据共通的绝对记载内容有:
①票据种类的记载: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②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③票据收款人的记载:收款人是票据到期收取票款的人,并且是票据的债权人,因此票据必须记载这一内容,否则票据即为无效。
④年月日的记载:这一般是指发票年月日的记载。年月日是判定票据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重要标准,因此,票据必须将此作为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票据即为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失效的事项。如付款地,出票地等。
3、非法定记载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等。
票据
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劵。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支票可看作汇票的特例。
通俗点讲,票据就是当别人(往往是银行或公司)欠你钱时,给你写了一个承诺书,承诺到约定时间内,无条件还你钱。
汇票是指书面支付指令,即出票的人要求其他人执行付你款项这个动作。
本票则是支付承诺书,即出票的人承诺本人要按约定亲自还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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