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拨款
项目拨款会计处理
一、核算项目单位实际收到各级政府拨款、自有资金和劳务集资等国内无偿配套资金。收到拨入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银行存款”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本科目分设银行结算户存款和专用账户存款等二级科目。项目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项目提款报账回款停留在同级财政部门的也在此核算),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结出余额。
二、本科目按中央、地方各级政府拨款、自有资金、劳务集资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来源渠道不同分别设置明细账。
注:“项目拨款”科目在基本建设项目单位继续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时适用,若是执行新会计准则,则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单位,将不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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