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经办机构确认的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待遇支出,包括为特定人群缴纳社会保险费形成的支出(不含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补助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设置明细科目。
(一)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等明细科目。
(二)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丧葬补助金”等明细科目。
(三)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等明细科目。
(四)对于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其他费用”等明细科目。
(五)对于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明细科目。
三、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或实际支出明细清单向支出户拨付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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