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支出
大病保险支出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资金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出。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地区,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资金用于职工大病保险的支出,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本科目进行核算。
二、大病保险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资金用于大病保险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合同约定,因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盈余而收到商业保险机构的盈余返还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合同约定,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生亏损而向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补偿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财政专户结余”科目,借记“财政专户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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