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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饶让抵免

税收饶让抵免的主要方式之一

  差额饶让抵免是税收饶让抵免的主要方式之一,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非居住国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缴纳的税额与按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税额相比,其差额也视同已纳非居住国税款而给予抵免的一种方法。所以,本国居民虽然按优惠税率在另一国纳税,但可在本国按另一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抵免。在另一国少纳的税额也享受到了抵免待遇。

  目前国际上实行的税收饶让抵免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差额饶让抵免;二是定率饶让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无论得到多少减免优惠,均按一个固定抵免税率而给予的抵免。这一固定抵免税率将由缔约国双方在税收协定中加以明确。以上两种方式在具体计算上,以定率饶让抵免较为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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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饶让抵免的内容

  差额的产生通常有两种情况:

  1.按税收协定限制税率缴纳的税额和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

  2.享受减免税优惠后实际缴纳的税额和按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

  差额饶让抵免适用范围较窄,通常仅限于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

相关术语

  税收饶让抵免(Tax Sparing Credit),又称“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税收饶让是配合抵免方法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税收抵免内容的附加。它是在抵免方法的规定基础上,为贯彻某种经济政策而采取的优惠措施。

  税收饶让这种优惠措施的实行,通常需要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予以确定。我国与部分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规定,如《中波税收协定》税收饶让规定具体为:缔约国一方出于鼓励的目的对在缔约国另一方缴纳的税收给予的抵免,应认为包括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该缴纳,按照该缔约国另一方法定的税收优惠规定而已经给予减免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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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国居民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投资税收指南_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1671176/n1671206/c4393705/5116220/files/49e707e3098c4551ba12ff6f01efae02.pdf?eqid=e18f7220000bac0600000004647ee5df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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