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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利息所得

税务术语

  跨国利息所得是跨国纳税人购买公司债券或提供贷款而取得的利息。

  利息作为权利所得应归属于动产所得一类。它与股息的不同点,在于它不是经济性双重征税。利息的纳税人应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否则,就等于是债务人支付的一笔附加利息。但是,鉴于来源国扣税的方法被广泛使用,以致对利息的征税权究竟属谁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因此,采取了折衷的办法,即利息除了应在居住国纳税以外,也可在非居住国纳税,但需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课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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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国利息所得的课税协调的规定

  关于跨国利息所得的课税协调,经合组织范本第11条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不过,就此比例,联合国范本仍然没有明确限定,而是建议应由缔约国双方在具体协定谈判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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