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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务术语

  跨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跨国纳税人向非居住国提供生产技术、商标等特许权而从非居住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企业和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商标、专利或版权时向权利持有人支付的费用。

  跨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般由非居住国政府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征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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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权分配的规定

  关于跨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权分配问题上,两个范本的差异较大。经合组织范本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如果该居民是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应仅在另一国征税。”然而,联合国范本第13条还进一步规定:“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收益所有人,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数通过双边谈判确定。”由此可见,在对跨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问题上,经合范本是将征税权划归受益所有人的居住国,并未实行税收分享原则。而联合国范本采纳的依然是税收分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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