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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能力

票据名词解释

  票据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目录

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票据关系中票据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它是基于特定的票据行为产生后,就与票据同时存在,不占有票据就不能行使票据权利。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离开了票据就无所谓票据权利。因此,票据权利在法理上又称为票据上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

  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

  一、付款请求权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等,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关于付款请求权,我们一定要知道其构成要件:

  第一,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如果票据已经过了此期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便丧失。

  第二,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

  第三,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第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第五,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接受付款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二、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

  由于这个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

  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

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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