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收入
证券发行收入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而设置的“证券发行收入”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4121,属于损益类科目。
本科目按代发行证券种类和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证券发行收入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代理发行证券的发行收入。
采用代销方式和余额承购包销方式代理发行证券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出售代发行的证券,按发行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和结转代发行证券的成本,借记“证券发行成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等科目。
三、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和余额承购包销方式代发行证券实现的手续费收入,一般应于发行期结束,将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发行单位)时直接抵扣。公司应按所集资金,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按本公司应确认的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应付给委托单位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单独收取手续费的,按收取或应收的手续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组成承销团由承销团成员完成发行任务的,其手续费收入先由主承销商在向委托单位(发行单位)付款时,从所筹集资金中抵扣。公司应按从所筹资金中抵扣的手续费,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按本公司应收的手续费,贷记本科目,按应付给副承销商和分销商的部分,贷记“应付账款--应付证券发行手续费”科目;由主承销商按承销协议分别付给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借记“应付账款--应付证券发行手续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由主承销商单独收取手续费的,按收取或应收的手续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本公司应收的手续费,贷记本科目,按应付给副承销商和分销商的部分,贷记“应付账款--应付证券发行手续费”科目;付给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手续费时,借记“应付账款--应付证券发行手续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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