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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目录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含义


词语解释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在从事再保险业务时应当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相关名词解释


  未决赔款准备金,又称作“赔款准备金”,顾名思义,它就是为未决赔案提存的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从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人寿保险公司对于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规定从寿险保费中提取的专享资金,它是为了确保人寿保险公司能够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去履行其赔偿与给付责任而设立的。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


科目释义


  在会计实务中,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指的是“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会计科目,属于损益类的保险专用科目,期末应当将该科目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余额为零。


保险责任准备金简介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会计处理



  6201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单独设置“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提取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

  (三)在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账务处理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应由分保接受人承担的相应准备金,作为摊回分保××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资产。相应的会计分录如下:

  1、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贷: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2、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借: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贷: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3、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借: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对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做以下分录:

  借: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贷: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等

  4、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

  借: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本年利润


保险责任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规定:

  三、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五、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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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https://www.casc.org.cn/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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