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回分保费用
摊回分保费用的含义
摊回分保费用是指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的手续费、税款及杂项等费用份额。这些份额不应属于再保险分出人负担的,应予以摊回。摊回分保费用使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分别承担了各自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做到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
摊回分保费用在会计实务中指的是“摊回分保费用”会计科目,属于保险专用的“摊回分保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为再保险分出人向保险接收人摊回的分保费用,本科目期末余额应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核算,最终余额为零。
摊回分保费用会计处理
6203 摊回分保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二、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摊回分保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的,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摊回分保费用会计分录
1、再保险分出人在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相应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摊回分保费用
2、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计入当期损益。相应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摊回分保费用
纯益手续费只有再保险接受人实际上有“纯益”时才给付。其实质是对再保险分出人经营再保险业务的“额外”补偿。因此,纯益手续费与分保手续费性质类似,确认应取得的纯益手续费时应作为摊回分包费用核算。
3、对再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核算。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计算确定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
借:摊回分保费用
贷:应收分保账款
4、结转本年利润
借:摊回分保费用
贷:本年利润
分保概述
在财产保险中,分保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分保也叫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我国《保险法》规定,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为了避免事故发生时承担过多的经济赔付,保险人的直接保险业务往往会再分摊给其他的保险人,所以,分保也叫对保险人的保险。在分保业务中,分出再保险业务的人,称为分出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人,称为分入人。全部转移风险责任的情况比较少见,一般是指当保险公司承保了某一保险业务,而这一业务又不属于该公司的通常经营范围,该保险公司可能让再保险人承担全部责任。
在再保险中,分出人自己负责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自留额,转移出去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分出额。分入人所接受的风险责任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再分摊给其他保险人,称为转分保。分出入在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费的一部分交给分入人,称为分保费;分入人根据得到的分保费付给分出人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人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人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人的费用称为盈余佣金,也叫纯益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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