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选择权
保单选择权是指,在保险合同失效前,投保人享有的处置保单的权利。投保人作为保单的持有人和所有人,一般来说享有现金价值使用权(包括质押贷款、保单转让、主动解约取得退保金等)、红利选择权、保单效力维持选择权、复效选择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等权利。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保单的三权
保单所有权;
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所有权;
分红、万能险、投资连结险等账户所有权。
控制权:
保全变更权:如基本信息、投保人、受益人等
服务申请权:如保单贷款,减额交清,账户支取等;
终止合同权:如犹豫期退保,协议退保等。
收益权:
生存金收益权:如重疾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年金、满期金等;
身故金收益权。
红利选择权
红利选择权是现金红利分配方式下,可供保单持有人选择的红利领取方式。注:包括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增额交清等。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红利的保险被称为分红保险。红利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部分保费的退还,保险人借此增强产品的竞争力,招揽业务。红利来源于三“差益”: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
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红利的方式,这些方式包括五种。
(1)领取现金。一般在保单生效一至二年后,保单持有人可以领取现金红利。
(2)抵交下期保费。保险人发出红利通知书,列明保险金额和扣除红利后应交的保险费。(3)累计生息。红利可留存在保险公司,并以公司的保证利率计息。大多数保险公司允许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任一时间提取累积的红利。(4)购买增额交清保险。将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费购买增额交清保险,以增加保险金额并提高保单的现金价值。
(5)购买定期寿险。购得的定期寿险金额取决于红利金额、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定期寿险的费率。可以只将红利的一部分用来购买定期寿险,余下部分可另做其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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