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是指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范围
(一)重点补助范围。
1.重点生态县域,包括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含县级市、市辖区、旗等,下同)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团场。
2.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包括未纳入限制开发区的京津冀有关县、海南省有关县、雄安新区和白洋淀周边县。
3.长江经济带地区,包括长江经济带沿线11省。
4.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地区,包括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原“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
(二)禁止开发补助范围。
相关省所辖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三)引导性补助范围。
南水北调工程相关地区(东线水源地、工程沿线部分地区和汉江中下游地区)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的县。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原则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财力水平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差异化补助,体现差别、突出重点。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和奖惩机制,激励地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额计算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测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省转移支付应补助额=重点补助+禁止开发补助+引导性补助±考核评价奖惩资金
测算的转移支付应补助额(不含考核评价奖惩资金)少于该省上一年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数的,按照上一年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数安排。
一、重点补助测算
(一)重点生态县域和生态功能重要地区补助按照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并考虑补助系数测算。其中,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测算,结合中央与地方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各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减收增支情况作为转移支付测算的重要因素;补助系数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生态保护红线、产业发展受限对财力的影响情况等因素测算,并向西藏和四省涉藏州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倾斜。
重点生态县域和生态功能重要地区补助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设置增幅控制机制。对倾斜支持地区、以前年度补助水平较低的地区,适当放宽增幅控制。
(二)长江经济带补助根据生态保护红线、森林面积、人口等因素测算。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地区补助根据脱贫人口数、标准财政支出水平等因素测算,并结合脱贫人口占比、人均转移支付水平进行适当调节。
二、禁止开发补助根据各省禁止开发区域的面积和个数等因素测算,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适当提高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权重,并向西藏和四省涉藏州县倾斜。
三、引导性补助中,南水北调工程相关地区(东线水源地、工程沿线部分地区和汉江中下游地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助;其他生态功能重要的县按照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并考虑补助系数测算。
四、考核评价奖惩资金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情况实施奖惩,对评价结果为明显变好和一般变好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对评价结果为明显变差和一般变差的地区,适当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计数30日内,提前向下级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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