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个人往来
应收个人往来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级政府会计科目体系及使用说明》,在“1218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立的二级明细科目“应收个人往来”,单位应当按照应收个人通过“个人往来”等进行系统级辅助核算。
其他应收款科目解读
1218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已经偿还银行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应收的上级补助和附属单位上缴款项等。
二、本科目设置“应收个人款”、“应收单位款”两个系统级二级明细科目。单位应当按照具体应收单位(或个人)通过“单位往来”、“个人往来”等进行系统级辅助核算。
序号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系统级辅助核算项 |
12 | 1218 | 其他应收款 | |
12.1 |
121801 |
应收个人往来 |
个人往来 |
12.2 | 121802 | 应收单位往来 | 单位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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