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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

  一物二卖是民法上常被举出用以说明债权平等原则、第三人侵害债权以及物权行为独立性等法律概念的虚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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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的构成因素

  典型的一物二卖案例通常由下述事实构成:甲为A屋所有权人,与乙订定A屋买卖契约后,于移转登记A屋予乙前,另与丙订定A屋买卖契约,随即将A屋移转登记予丙。这里两名买受人谁能真正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一物二卖”行为产生的法律问题。

一物二卖的处理规则

  一物二卖的处理规则如下:

  (一)一物二卖后,两份合同未履行的,应当坚持先签订的原则,如果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包括两种情况:

  1、卖方与两个不同的买方订立合同后,对后买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前买方可以向卖方要求损害赔偿;

  2、出卖人与前买受人、产权转让登记或者交付后与后买受人签订同一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无权处分。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出卖人应当向后买受人承担信任利益的赔偿。

  (二)后买受人知道卖方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仍与卖方订立买卖合同的,属于恶意串通或者侵权。根据规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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