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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期汇票

  注期汇票也称见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指在承兑见票后的一定日期付款的汇票,如票面上记载“请于见票日后2个月付款”字样。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目录

注期汇票的提示承兑时间

  注期汇票,即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是法定必须承兑的汇票,为了防止持票人从出票人或背书人处取得票据后长时间不去提示承兑,就需要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承兑的期限予以限定。这个期限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票据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在付款人明确表示承兑后,并在票据上记明付款日期,才能确定该汇票的到期日。如果持票人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持票人就无法实现自己的付款请求权。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付款日期的确定,取决于持票人作出提示承兑行为和付款人作出承兑行为。

注期汇票和远期汇票的关系

  注期汇票和远期汇票的关系为:注期汇票属于远期汇票的一种。

  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远期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持票人不能随时请求付款。远期汇票是指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

术语解释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提示承兑不是票据行为,而是承兑这一票据行为的前提,是承兑行为的必要手续。

  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包括拥有票据的收款人和从转让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受让人。

  前手,在票据关系中,是指在现有的持票人之前曾经持有该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人。

  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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