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拨付所属投资借款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不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的主管部门,拨付给所属项目单位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分摊给所属项目单位的投资借款利息。
二、主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按借款合同的规定,统一向银行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国内借款”科目;拨付所属项目单位投资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上述投资借款,主管部门在统借时不是先借后拨,而是采取直接下拨方式,则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内借款”科目。
主管部门收到投资借款利息通知时,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国内借款”科目;将发生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分摊给所属项目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科目。
三、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单位交来的用于归还借款的基建收入、包干节余和存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国内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主管部门根据所属项目单位转来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单位编制汇总报表时,应与下级项目单位对应的相关科目相互抵销。
五、本科目应按所属项目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注:“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在基本建设项目单位继续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时适用,若是执行新会计准则,则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单位,将不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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