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合同法
完成合同法是在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商品销售或劳务供应后,在收益表内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其中,收益表又称损益表,也是公司最主要的综合财务报表之一。是表达企业营运情况及损益情况的财务报表。它显示其在一定时间内营业的大小和成果好坏。
完成合同法的优点和缺点
完成合同法的优点是建立在合同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时才来确定成果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对不可预见的成本,或可能发生亏损需要作相应调整的估计基础上的,所以,被确认的利润不能实现的危险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
完成合同法的缺点是在报告期的收入不能反映当期的合同施工活动水平。
建设企业合同会计方法的选择
建设合同会计方法的选择,要根据施工单位对预计合同成本和收益的不确定性的看法来确定。在有些情况下,由于工程变动,使可收回的成本和收益需要进一步协商或者由于估计中内在的问题,以致不确定性十分明显时,施工单位就可能决定采用完成合同法。在另一些情况下,如果合同的财务成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则有些或全部合同都可采用完成百分比法进行会计处理。施工单位对不同的合同,也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方法。
施工单位对一个特定合同采用了一种方法,则对符合相同标准的所有其他合同,也应采用一致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除了考虑不确定性外,施工单位在选择建设合同的会计方法时,可以使用一个预定标准。例如,收益小于一定金额的合同,或者期限短于一定时间的合同,即使在建设合同的财务成果能够可靠地预计的情况下,合同的会计处理仍可采用完成合同法。
施工单位所用的会计方法和选择方法所采用的标准,是代表一项应连贯使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
完成合同法和完工百分比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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