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溢余收入
资产溢余收入,是指企业资产在盘点过程中发生的多于账面数额的资产。除了物资和现金等流动资产外,还可能包括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
例如,企业在盘点库存时发现一批未入账的原材料,经评估其价值后计入资产溢余收入,需按规定缴纳税款。
资产溢余收入的核算需准确评估资产价值,合理确定收入金额,避免因价值评估不准确导致税务风险和财务核算误差。
资产溢余收入的解读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由于资产盘点、清查等原因而发现的资产实际数量或价值与账面记录不符,从而产生的额外收入。这种收入通常是由于管理不善、计量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属于企业非经常性的利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意味着这部分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和其他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
资产溢余收入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资产溢余收入税务问题解答
问题: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企业是否还可以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解答:税收政策规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会计准则规定为新增固定资产)的次月起计算折旧。税收政策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减少)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作了规定,其中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规定应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在实务中,盘盈固定资产往往是企业没有入账的,在盘点后发现,应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并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风险提示: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附录)规定,“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盘盈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税法规定,资产溢余收入属于当年应税收入。税会处理存在差异,财务人员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经常没有将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收入将存在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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