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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一般是由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民营公司组建,是证券交易所的两种主要组织形式之一。证券交易所的另一主要组织形式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章程中明确规定了作为股东的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的名额、资格和公司存续期限。它必须遵守本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政府证券主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下,吸收各类证券挂牌上市,但它本身的股票虽可转让却不得在本交易所上市交易。同时,任何成员公司的股东、高级职员、雇员都不能担任证券交易所高级职员,以保证交易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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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参加者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参加者主要有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两大类,它们与交易所是合同关系。进场买卖证券的证券商要与交易所签订合同,并缴纳营业保证金,交易所依法收取证券上市费和交易时的手续费。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优缺点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优点是:能够提供完备的交易设施和服务,而且因其本身不得参加任何证券买卖,而是由与交易所具有合同关系的证券商参加,从而能够保证证券交易的公正性。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缺点是:其主要营利收入是来自买卖成交额的一定比例,费用较高。交易所为了增加收入,可能会人为地造成证券投机,或在证券交易中推波助澜,扰乱市场。相应地,证券买卖双方为逃避公司制交易所的昂贵上市费和佣金,可能将上市证券转入场外市场去交易。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区别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以会员协会形式成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主要由证券商组成。只有会员及享有特许权的经纪人,才有资格在交易所中进行交易。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自治、自律,自我管理。因此,会员与交易所不是合同关系,而是自治自律关系。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均实行会员制。我国法规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是会员制的事业法人,目前我国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实行会员制。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以赢利为目的、它是由各类出资人共同投资入股建立起来的公司法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对在本所内的证券交易负有担保责任,必须设有赔偿基金。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商及其股东,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董事、监事或经理,以保证交易所经营者与交易参与者的分离。参加者主要有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两大类,它们与交易所是合同关系。瑞士的日内瓦证券交易所、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都是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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