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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服务费

  保险公估服务费是指,保险公估人通过为委托人提供各项服务而向委托人收取的酬金。保险公估人在按期完成委托业务工作后,委托人应及时支付公估费。根据公估委托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案情,公估费结算可以采取预付、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等方式。委托人应在收到公估费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估费支付,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不得无故延迟公估费的支付,否则保险公估人可以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滞纳金。

目录

保险公估服务费相关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8日7时33分许,李某驾驶车牌号为苏EXXXXX小型客车,沿京福线(1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京福线(I04国道)时,与张某驾驶车牌号为苏DXXXXX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苏D2XXXX小型客车又撞到前方芮某驾驶的苏DTXXXX小型客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日,溧阳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芮某无责任。苏EXXXXX小型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李某,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43929.60元,保险期限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李某向XX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责任未果,李某遂将XX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车辆损失费12000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评估费及诉讼费。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针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委托法院评估车辆损失,并不代表原告的车辆实际已按照评估报告的内容维修。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评估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申请委托公估公司对苏EXXXXX小型客车车辆损失价格予以评估。2022年9月27日,公估公司出具了公估报告,公估结论为车辆损失金额为11500元(已扣除残值139元)。原告向公估机构支付了评估费12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付车辆损失费和车辆施救费合计人民币12000元。

  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收取),公估费1200元,合计人民币126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案例分析】

  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车损时,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若对于保险公司的定损报告有异议,或者未能第一时间报案出险的,可依法申请公估公司对于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由公估公司勘验后作出的公估报告,程序合法,客观、公正、科学,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车辆损失价格予以评估后作出的评估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可作为衡量车辆损失的依据。同时,公估费系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保险法规定,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公估

  定义:保险公估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后,为确认保险赔偿金额、定损以及相关咨询服务等,由专业公估人员进行的一项工作。

  角色和责任:保险公估人员承担着中立、公正、客观的责任,既服务于保险公司,也服务于被保险人,目的是确保保险事故的公正处理。

  保险公估的重要性:

  保护被保险人权益:保险公估人员通过独立的调查和评估确保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公正的理赔金额。

  降低争议风险:保险公估提供中立和客观的定损意见,减少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争议纠纷。

  提供专业咨询:保险公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帮助其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和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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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https://www.iachina.cn/art/2018/6/1/art_1724_102545.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