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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利息

  “变相利息”是指在借贷中并非约定为“利息”名义,但实际被视作利息而收取的各类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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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形式

  (一)以财务顾问费(包括顾问费、咨询费、手续费)等方式收取变相利息,这一类变相利息的形式多出现金融借款合同中。

  (二)以违约金、保证金、定金等方式收取变相利息,这一类变相利息的形式多出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即出借人在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利率红线,通过同时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保证金、定金等方式,实现收取变相利息的目的。

  (三)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出借人还可能通过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方式收取变相利息。

法律规定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于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变相利息进行了规定:“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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