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法律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而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具备生效的要件才能使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发生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解读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一种动态评价,侧重于描述其在成立之后,转变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程序和形式要求的过程。
我们以合同为例: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该规定,对于绝大部分的合同,成立时即时生效;但是对于小部分合同,则延迟生效时间,延迟生效时间的原因包括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一,法律规定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期限到来之前,或者履行批准、登记手续之前,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第二,当事人约定
合同虽然成立,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在将来另外一个时间生效,该约定是有效的。举例说明,如果当事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自下个月某日起合同生效,则下个月某日起,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具备的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必须具有健全的理智和判断能力,因而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相一致。当事人必须在意思自由、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情况下进行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误解等情况。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而不是一律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形式上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4.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总则编第7条也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故违反法律、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规定解读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演变
原《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该条第1款前半部分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为成立之时。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生效是基本原则,但法律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生效;又如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须所附条件成就和所附期限届满时才生效。原《民法通则》第57条前半部分的规定未体现出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原则之外,还存在例外的情形。
因此,原《民法总则》第136条第1款对原《民法通则》第57条前半部分进行改进:一是将“具有法律约束力”修改为“生效”,法律用语更加准确规范;二是增加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使得法条的内容更科学和符合逻辑。原《民法通则》第57条后半部分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解释,即对行为人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必须严格按照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原《民法总则》第136条第2款沿用了《民法通则》第57条后半部分的内容,只在表述上进行了调整,未作实质修改。《民法典》第136条完全沿用了原《民法总则》第136条的规定。
条文解析
(一)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本条第1款前半部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即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时间原则上是一致的。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第134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和有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有效”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合法性的认定,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指的是在“有效”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使履行请求权。也就是说成立时就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具备一般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具备一般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可能会有三种后果:
一是无效,如该民事法律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二是可撤销,如该民事法律行为因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重大误解而被撤销;
三是效力待定,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就绝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而言,“有效”和“生效”是同时发生的,可以将二者混用。
但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作出例外规定或者约定的场合,两者的区分存在实益。
例如,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当事人不能向对方行使履行请求权,但该民事法律行为如果符合本法第143条的规定,即“有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例外情形
本条第1款的后半部分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的例外情形,即民事法律行为即使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在成立时也不立即生效,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生效要件后才生效。
法律规定的特殊生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主管机关批准生效,如《商业银行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办理登记手续才生效,如《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是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或者期限届至时才生效。四是法律明确规定以某一事实的发生为生效要件,如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五是当事人约定其它生效要件的。
(三)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对行为人的法律拘束力
本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该规定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法律拘束力的解释,即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其法律拘束力体现为当事人必须尊重该民事法律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全面履行民事法律行为所设定的义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擅自解除或者变更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来说既包括应全面积极地履行民事法律行为所设定的义务,也包括履行不擅自解除或者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不作为义务。
当事人非依法律规定或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均构成违法行为,将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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