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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是指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目录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相关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对于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则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如存在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业主关于减免物业费的抗辩能否得到支持,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合同约定,对当事人实际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平衡并作出判断。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案例说明

  案件摘要

  原告锦绣物业服务公司(化名)系被告张齐(化名)所居住小区的合法物业公司。2018年10月21日,锦绣公司(甲方)与张齐(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按照1.8元/月/平方米,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缴纳本季度的物业费,并约定了违约金标准。合同签订后,锦绣公司依约提供物业服务,但张齐自2022年1月1日起,拒绝缴纳物业费,请锦绣公司催要后仍拒绝缴纳,故锦绣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诉讼意见

  原告某某物业服务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3,869.52元、违约金117元。

  被告张某辩称

  被告张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间内支付,合理期间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张某交纳物业费至2022年12月31日,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8元、建筑面积89.57平方米计算为3,869.42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欠付物业费总额的百分之三支付逾期缴纳违约金,未超过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违约金计算为116元(取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郑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869.42元、违约金116元,两项合计3,985.42元。

物业费概述

  物业费则是业主或使用人委托物业公司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的费用。

  物业费属于物业公司,是业主入住社区后按月或按约定缴纳的。物业公司用这笔钱来维持社区的日常运作,包括清洁、绿化、安保等服务,保障业主的日常生活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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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