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
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可以通过生产法和收入法计算得出。生产法核算时,总产出乘以增加值率计算得出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
总产出利用统计部门批发和零售贸易年报中的销售总额和毛利率先计算出毛利额,再加上应交增值税和进口税求得。增加值率根据财政部门汇总的商业会计资料和统计部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统计中财务统计资料中的有关收入和成本费用资料来确定。
收入法核算时,按限额以上企业和限额以下企业分别计算。限额以上企业,利用国家统计局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统计年报中限额以上企业财务统计资料计算。限额以下企业,根据限额以下企业增加值,参考限额以上企业四项收入构成比重,并结合第三产业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的四项收入构成比重推算。
限上企业和限下企业:
限上企业:是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的简称。
限下企业:是限额以下贸易企业的简称。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就一定规模以上的商业企业。具体为:
(1)批发业(包括外贸企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包括2000万元,下同),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
(2)零售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60人以上;
(3)住宿业:星级饭店或旅游饭店;
(4)餐饮业:年营业总收入200万元以上,同时年末从业人员40人以上。
反之,低于这个标准,即是限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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