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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

目录

社会法的内容

  现行有效的法律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有关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等。二是有关特殊社会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如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三是有关社会组织和相关活动方面的法律,如工会法、红十字会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社会法本质的理论证成

  (一)社会法是弥补私法不足的法律体系

  社会法是弥补私法不足的法律体系,其产生和发展源于对私法和自由放任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负面后果的修正。私法和市场竞争虽然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也孕育了贫富分化和社会危机。为了挽救资产阶级统治秩序,资本主义国家通过社会立法来限制完全的自由竞争,矫正私法和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后果。

  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是社会法形成的重要特征。私法原本推定法律关系发生在身份平等且充分自由的人们之间,但抽象平等忽略了人们在天赋能力、资源占有、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实际差异,导致事实上的不自由、不平等。因此,需要对私法意思自治、形式平等、契约自由等原则进行修正。同时,公法也引入私法手段,使国家成为私法的主体和当事人,形成公私法融合的现象。这种融合产生了与公私法并列的第三法域,即社会法。

  社会法对市民法(即民法)进行了修正。市民法虽然有益于资源有效配置与财富公正分配,但由于各主体掌握的信息、谈判能力和经济力量等不同,交易结果不一定公平。社会法更关注人的具象性与实力差异,对市民法中的财产权绝对、契约自由、平等协商等原则进行了限制和修正。这种修正体现了从市民法到社会法、从近代法到现代法原理的重大转换。

  社会法是传统市民法不足的产物,是对私法和市场经济负面后果的修正。它通过公私法融合的方式,实现了对社会实质公平的追求。立法者在制定社会法时,并不是在创造或发明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将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

  (二)社会法调整的是实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

  私法本身无法推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向实质平等转变,因此,以公权力矫正不平等成为必然选择。社会法通过对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实行区别对待和差异化调整,增强弱者与强者抗衡的力量,实现实质意义的平等和公平。

  1.从形式平等到实质不平等

  私法的形式平等旨在确立绝对财产权和缔约自由权,使个人通过市场机制选择追逐利益最大化,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然而,这种平等并非实质性的,它舍弃了当事人不同经济社会地位的人格平等和机会均等,导致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恩格斯和拉德布鲁赫都指出,私法中的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绝对实际上成为了压迫和榨取的工具。

  2.从实质不平等到实质平等

  为了达到实质平等,资产阶级国家开始通过社会立法适当保护社会弱者,抑制社会强者。社会法结合了私法和公法的调整方法,通过社会基准法和倾斜保护的方式对不平衡的利益关系进行适度调节。这种调节体现了“现代法的反形式主义”趋势,是一种“回应型法”或称“实质理性法”。社会法的法理基础是为了校正形式平等所造成的实质不平等,对个人生存和生活条件进行实际保障。社会法上的社会保障并非临时性救济,而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性义务。社会法是近现代社会实质不平等的产物和反映,以应对私法产生的“市场失灵”和过度社会分化等问题。

  恩格斯的观点:劳动契约仿佛是由双方自愿缔结的,但法律规定的平等地位只是表面现象,实际上资本压榨劳动者的自由。

  拉德布鲁赫的观点:法律形式上的契约自由,对经济强者是自由,对经济弱者则毫无自由可言。

  社会法的调整方法:结合私法和公法的调整方法,通过社会基准法和倾斜保护的方式进行适度调节。

  社会法的法理基础:校正形式平等所造成的实质不平等,对个人生存和生活条件进行实际保障。

  社会法的目标: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提供必需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立法的目标变成了结果的平等。

  (三)社会法通过基准法机制发挥作用

  这一机制的核心在于提供最低权利保障,旨在矫正实质意义的不平等并缩小社会差距。具体而言,社会基准法将弱者的部分利益提升到社会层面,通过法律的普遍意志实现对其的特殊保护。这种保护体现在立法形式规定的最低工资、最低劳动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方面,这些基准法具有公法的法定性和强制性,任何团体和个人契约都不能与之相违背。

  社会基准法不仅克服了弱者交易能力差、利益常被剥夺的局限,还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强弱主体力量不均衡的状态。然而,它并没有完全排除私法合意,即在基准法之上仍按契约自由原则由市场和社会调节。这使得社会法既具有公法的强制性,也具有私法的任意性。

  此外,社会基准法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以义务规范体现权利。它立足于强弱分化人的真实状况,用倾斜保护方式明确相对弱势一方主体的权利,并严格规定强势一方主体的义务。这种倾斜保护体现了对社会弱者和民生的关怀,将基准权利规定为国家和社会的义务。

  社会法上的权利义务之所以不一致,是因为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一种不对等性。法律通过后天弥补,以法律形式向弱者适当倾斜,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因此,社会法不关心穷人对自己的困境负多大责任,而是赋予其社会保障权,并不以承担义务为前提条件。这种机制实质上是将民众和社会弱者的基准权利规定为国家和社会的义务,与一些学者所谓的义务本位不同。

  (四)社会法的根本目标是生活安全

  这一目标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目标不同,后三者分别维护交易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安全。社会法基于保护社会脆弱群体而产生,形成了不同类型、内容丰富、功能互补的制度体系,旨在确保每个公民都能过上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并保障民众免于匮乏的自由。

  社会法的内在精神是保护民生福祉,其核心在于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经济生活安全,促进社会大众的普遍福利。社会法通过行政给付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为民众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如食品、救济金、补贴等,以确保人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准。这种给付是法定的,必须依据国家所颁布的实在法,而国家在这一过程中既是给付主体,也是“财产的公众代理人”,承担着公共职能和国家义务。

  社会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部分社会到全体社会的转变过程。早期社会法主要维护特殊群体的生活安全,如经济上处于从属地位的劳动者阶级。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法的调整范围逐渐拓展到普遍社会福利,实现了从部分社会到全体社会的转换。社会法有利于消融社会对抗和冲突,实现国家和社会安全,通过保障民众的基本生存权利、扩大社会福利范围、增加公共服务数量等方式,使每一个人都能获得某种程度的生活幸福感。

  社会法主要包括社会保护法、社会保障法和社会促进法三个基本类型。社会保护法主要保护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劳工等脆弱群体的权益;社会保障法则是用来应对全体社会成员因各种原因引起收入减少或中断后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困境;社会促进法则能够促进社会实质正义、社会效用和福利等普遍提升。这三个类型都蕴含行政给付,也都以保障民众的生活安全为目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围绕社会法本质的体系建构

  (一)加强社会法科学民主立法

  现状分析:

  基本法律缺失:我国社会法存在基本法律缺失的问题,如社会救助法、医疗保障法、社会福利法、社会补偿法等尚未出台。

  法规盲点:在社会法分支领域,如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法、反就业歧视法等法规尚未出台,平台劳动者保护法规也鲜有问世。

  法规矛盾和冲突:现有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

  解决方案

  完善社会法体系:在现有法规基础上,以保障民生和共同富裕为导向,进一步完善社会法体系。

  促进规范和制度衔接:解决法规冲突,例如通过《立法法》确立的直接解决机制和间接解决机制,以及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化解法律规范冲突。

  提高立法质量:解决立法层级低、碎片化严重、落后于实践发展等问题,如提升《社会保险法》的权威性和全面性。

  科学立法: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社会法制度,例如借鉴发达国家的负所得税法。

  民主立法:坚持人民主体性地位,确保立法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二)提升社会法行政执法效能

  1.充分发挥行政给付功能

  行政给付的重要性:社会法行政执法的核心是行政给付,这体现了法律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

  现状分析:我国行政给付在保障弱势群体方面存在不足,城乡和地区间差异较大,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影响了行政给付和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

  改进措施:

  政府积极主动执法:政府需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如残疾人保障等,同时不排斥NGO和私人机构的作用。

  建立统筹与协调制度:改进救助给付审批程序,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惩治腐败行为:确保行政给付制度的透明和公正,建立群众满意的阳光下的给付制度。

  2.减少行政立法,加强监察职能

  立法特点:社会法的法律条文多为原则性、指导性规定,行政部门在立法和执法中扮演双重角色。

  存在问题:社会法执法不严,如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目标未实现,执法权限和力量需下沉。

  改进措施:

  建立监察体制:解决机构名称设置不规范、规格不一致等问题。

  执法必严:纠正执法不严现象,推动执法权限和力量下沉。

  改进执法方式:解决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三)推进社会法司法化

  我国社会法在司法机制上存在一些空白,主要表现为社会保护和社会促进法体现的主要是宣示性权利,很少在法院适用。社会法司法化的限度体现在几个方面:

  社会法上的诉权并非完全的权利,而是受到一定限制。社会权与自由权不同,社会权需要国家采取积极措施才能实现,而自由权则只要国家不干预即可实现。国家对国民的责任是有限的,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有限责任。司法决定行政给付可能违背权力分立理念,因为传统上社会法的行政给付是由立法和行政机关作出裁量的。此外,公共资源分配的决定权在立法和行政机关手中,具有现实合理性,因为社会法权利保护与大量资金投入相关,财政资源的有限性直接决定了诉讼的限制性。

  尽管如此,社会法上的权利并非完全不可诉。承认一部分权利的可诉性可以促进国家履行其积极义务。例如,对于公民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待遇,当事人可以起诉。在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社会法诉讼有专门的法庭或程序。

  社会法司法化的实践进路包括:

  确立公益诉讼和诉讼担当人制度。由于社会权益被侵害的后果不限于某个当事人,非利害关系人亦可起诉。例如,印度的公益诉讼模式允许任何人出于善意为受害人起诉。在社会法诉讼中,诉讼担当人和集团诉讼概念是对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突破和超越。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社会法司法机制向弱者倾斜,例如在工伤事故中雇主承担举证责任,在欠薪案中劳动者不负举证责任。

  设置专门法庭或适用简易程序。社会法争议的司法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很多国家设置了行政裁判前置程序和缩短审限等原则,以迅速和经济地处理争议。

社会法的法律定位

  社会法是第三法域的部门法。第三法域包含的部门法很多,有社会法、经济法、环境法、卫生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社会法是国家运用公法手段维护国民生活安全和推进社会福利的产物,是弥补私法解决社会问题不足的新的法律体系,调整的是表面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具有自身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机制。在《社会法总论》一书中,笔者从法律性质、法律特征、法律机制、法律价值、法律原则、法律功能等方面论述了社会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不同。作为新兴独立的部门法,社会法和其他六个法律部门一起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实践中看,将社会法定位为部门法才能获得现实的生命力,对于划分其合理边界和分工,确定其“法律部门的独立性”、“理念、宗旨、原则和调整方式的独特性”等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内在逻辑和本质要求,也是法律发展对我国社会建设的回应和保障。

  社会法不是法域的同位阶概念。在法理学上,法域是法部门的上位概念,法域划分偏重于法律归属,法部门划分偏重于法律调整对象和价值目标,二者划分的标准和法律层级不同。一般来说,划分法部门的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看其是否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社会职能;法域则是根据各类法部门的属性来划分。事实上,第三法域才是与公法和私法同位阶的概念,国内一些学者将社会法视为法域的同位阶概念,也是将社会法理论与社会学法学理论混同的结果。例如,一些学者提出,社会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是“具有社会性的法律现象”,并非“实定法意义上的界定”,其“既可以指研究对象与研究领域,也可以指更一般性的法律研究方法”。也有学者将社会法视为一种法律调整方法,认为其“基本调节方式和作用是导向性平衡”,“从而使公法与私法上的权力与权利、政府与个人间的关系具有基本的平衡机制”。另有学者尽管认同社会法是制定法体系,但明确将之与第三法域等同,在法律定位上都是错误的。

  以社会法为研究对象的是社会法学科。社会法作为部门法的兴起和独立化是“对现代社会关系分化、复杂化的回应”,它以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安全和提供社会福利为目标,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全面、系统、综合调整,以弥补社会差距,谋求社会全体的幸福,保障人的尊严,改善人们的生活状态和发展境遇。与社会学法学不同,建立在社会法研究之上的社会法学是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subject),而不是法学流派(school),即社会法学是与法理学同位阶的概念,而社会学法学只是法理学的学术派别之一,并非独立学科。社会法学科“主要研究社会法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层次的问题,如社会法的调整对象、地位、宗旨、原则、体系、功能和机制等问题,社会法中的主体、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问题”。近年来,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已经把社会法作为像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一样的法学二级学科独立招收硕士生和博士生,而不是将其作为相同或相似观点的“学术群体”“学术流派”对待,已经很能说明问题。

行政法与社会法的区别

  一、行政法

  调整对象: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核心内容:聚焦于政府职权的设定、行使程序、监督机制及公民权利救济(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二、社会法

  调整对象:调整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关系,具有公法与私法融合的特征。

  核心内容: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关注社会保障、劳动权益、社会福利、特殊群体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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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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