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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定税则制

税收术语

  国定税则制亦称通用税则制或自主税则制,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或行政部门独立自主地制订的关税税法和税则。目前,由于出现了最惠国优惠关税、特惠关税等多种协定关税,国定税则制度已很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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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定税则制的类型

  国定税则制分为两种:

  1、自主单一税则制。这是最早、最简单的税则制度,是一国自行制订实施的海关税则。自主税则只有一栏税率,不利于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区别对待,争取互惠。

  2、最高最低税则制。这种税则是对全部税目或一部分税目同时制定最高、最低两种税率。最低税率适用于与本国订有互惠协定或有最惠国条约的国家;最高税率则适用于没有互惠协定的国家。两栏税率均由本国自主订立,无须与其他国家协商。

  制定最高最低税则时,通常将最低税率作为保护税率。税率高低按本国的进口利益制订,最低税率一般比最高税率低一、二个税级。一国在与别国进行经济贸易谈判时,可用已定的最低税率争取对方的优惠关税待遇。最低税率也是最惠国待遇的优惠税率。不过,目前这种税则制度已很少使用,这主要是由于出现了最惠国优惠关税、特惠关税等多种协定关税,现大多数国家使用多栏税则制。

术语解释

  特惠关税简称特惠税又称优惠税,是指进口国对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税或减免税待遇。

  协定关税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之间通过协商相互给予对方以优惠待遇的关税制度。如果一方遭受对方的胁迫,非自愿地给予对方以优惠待遇又不能享受对方给予对等的优惠,就是片面的协定关税,这构成一国对另一国的特权。出现在近代中国的协定关税,就属于后一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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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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