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高级搜索
会计百科  >  税务  >  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

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

  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是指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保税维修模式下,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或境内区外运入综保区进行维修,再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目录

开展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的具体方式

  目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区内企业保税维修适用以下4种方式:

  1、境外货物维修

  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完成维修后复运出境(2020年第16号公告)。

  2、境内区外货物维修

  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内区外,完成维修后复运至境内区外(2020年第16号公告)。

  3、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和货物维修

  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和维修目录内货物作为待维修货物,可参照保税维修方式发至本区域或其他综保区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后按原路径返回(2021年第45号公告)。

  4、本集团自产货物维修

  自贸试验区内综保区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2021年第45号公告)。

  另外,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在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区内企业可遵照有关规定将待维修货物外发至区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

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的产品范围

  1、目录产品

  (1)2020年第16号公告附件《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第一批)》列明的55类产品。

  (2)2021年第45号公告附件《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列明的15类产品。

  企业需关注2021年第45号公告相关产品限定的保税维修业务范围:

  (1)目录中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无创呼吸机等产品暂限于综保区开展集团自产产品的保税维修。

  (2)目录中数码相机、飞行眼镜、AR眼镜、VR眼镜、智能机器人、无人机、电脑娱乐机、掌上游戏机、遥控手柄等产品暂限于综保区开展保税维修。

  2、自用设备

  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可参照保税维修方式发至本区域或其他综保区维修企业进行维修(2021年第45号公告)。

  3、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

  海关总署2021年第45号公告适当放宽了对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开展维修业务的限制条件,明确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区内企业可开展列入维修目录的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

  4、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产品

  2021年第45号公告规定,自贸试验区内的综保区企业可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5、其他情况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的申报要求

  1、维修货物

  (1)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

  待维修货物入区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进口。已维修货物复运至境外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出口。

  (2)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内区外

  待维修货物入区,区外企业出口报关单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进口核注清单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1371)。已维修货物复运至境内区外,区外企业进口报关单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出口核注清单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1371)。

  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照章征税,相应的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适用海关接受已维修货物申报复运回境内区外之日的税率、汇率。

  2、维修用料件

  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

  (1)维修用料件来自境外

  料件入区时,监管方式填报区内进料加工(5015)或区内来料加工(5014);料件复运出境时,监管方式填报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料件出境退换时,监管方式填报进料料件退换(0700)或来料料件退换(0300)。

  (2)维修用料件来自境内区外

  料件与境内区外进出,及因故退运、退换的,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5000)。

  3、边角料、旧件、坏件

  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2020年第16号公告)。料件复出时,监管方式申报为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2020年第16号公告)。

  目前,企业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1)企业销毁处置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报关适用监管方式为料件销毁(0200),残次品按照单耗关系折成料件,以料件进行申报;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报关适用监管方式为边角料销毁(0400)。

  (2)企业销毁处置获得收入:按销毁处置后的货物报验状态向海关申报,报关适用的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

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的审批流程

  1、区内企业提出申请

  区内企业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1)企业需确定维修业务范围、业务形式、货物流向等基本情况,明确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的处置期限,按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方案。

  (2)企业内部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

  (3)企业能够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4)企业对于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

  2、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方案确定企业名单并备案

  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牵头,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维修监管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附件列表


0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下一篇 平均增长量

参考资料

[1].  解读|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政策_河北省商务厅   https://hnsswt.henan.gov.cn/2022/04-21/2435693.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