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发展基金收入
民航发展基金收入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民航发展基金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10,中央收入科目。即在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款)科目下设立“民航发展基金收入”(1030110项)科目,反映按《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收的民航发展基金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款),反映的是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民航发展基金概述
民航发展基金可以理解为向国家缴纳的税项,2012年前,旅客乘坐飞机需要购买机场建设费(航空公司代收),航空公司需要缴纳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这些费用最终都要上缴国家。
2012年3月,国家财政部发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将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两项收费统一名称,都称为民航发展基金:
1、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
•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2、航空公司按照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由于习惯的原因,旅客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在有些机票销售网站上仍称为机场建设费。在机票上该项目代码为“CN”。
自2024年6月5日(出票日期)起,航司将下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
新的征收标准:
1、800公里(含)以下航段
向每位成人旅客收取燃油费,从40元下降至3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
2、向每位成人旅客收取燃油费
从70元下降至50元,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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