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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关税

税收术语

  互惠关税指在缔结贸易条约国的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相互协定并给予对方全部或部分进口商品以对等优惠待遇的协定关税。即国与国之间一般会对对方的进口货物相互免征关税或采用比其他国家较低的税率计征。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实行关税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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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关税的方式

  互惠关税通常以互惠贸易协定的方式确定。较早规定互惠关税的贸易协定是1860年英法贸易条约。该条约规定英法两国相互对原产于对方的几十种进口商品给予适用较低关税税率的优惠。1934年美国通过的“互惠贸易法案”授权美国总统在与外国签订互惠贸易协定时,可对1934年美国关税税率不超过50%的商品的税率予以削减,以使它国对美国出口商品降低关税。

互惠关税的原则

  互惠关税是建立在自愿、互利、对等的原则基础上的。

互惠关税的优缺点

  互惠关税属于关税形式的一种体现,通过采取互惠关税的计征,有利于加深友好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促进互惠各方经济贸易的共同发展。需要注意的是,互惠关税的使用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从而不利于国内自产商品的贸易,因此在设定互惠关税的协定前,国家必须权衡各种要素。

相关术语

  关税是以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协定关税是指一国通过与他国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共同制定的优惠关税,一般比最惠国税率低;在条约或协定有效期间,未经缔约国一致同意,税率不得自行更改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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